问题 | 律师事务所能不能做资金监管?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1、监管账户应当专门用于收取和支付代委托人收取的各类款项,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款项转入基本账户。 2、律师事务所在建账时应当对监管账户单独设立会计科目,不得与基本账户使用同一个会计科目。有条件和需求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多个会计科目记账或同时对监管账户对应的会计科目设定按委托人(客户)核算。律师事务所对监管账户中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逐笔记账。 3、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收取款项、代监管资金的,必须有委托协议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约及时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直接给付委托人。 4、律师事务所代收款项后直接扣留委托人部分款项作为律师费的,必须有委托协议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律师事务所依据书面协议扣留委托人部分款项作为律师费的,可以确认收入并转入基本账户,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5、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办案费用,原则上应当由监管账户直接转入收款单位,并且注明代付款性质。如遇时间紧急、连续多次小额度使用办案费等特殊情况,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在遵守财务制度的范围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6、监管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和孳息,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有书面约定外,属于委托人所有。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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