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
释义 | 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一、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上 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3.审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是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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