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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释义
    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一、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上
    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3.审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是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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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