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汽车无故“受伤” 据刘先生介绍,3月19日下午2点50分左右,他开着自己的白色福莱尔汽车去呼市海西路一位朋友的公司办事,可刚上楼没有多久,便听到自己汽车的报警器响个不停,他和朋友立即赶到楼下,看到一名40多岁的男子正在用力踹他的汽车。汽车左侧的观后镜已经掉了下来,左侧车门也已经凹了进去。 刘先生立即将此人拉开并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后看到这名踹车的男子,对刘先生说此人精神有问题,在这一带已经有多次“踹车事件”。附近居住的市民也证明此人精神有问题。 刘先生又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损坏不在他们的保险范围之内。 保险公司:不在保险范围 刘先生的汽车被精神病人无故踹坏,在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呢 中国**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投保的车险是车辆损失保险,在保险合同书附带的保险条例中规定:“他人故意行为不在保险范围,而刘先生的车损坏是属于‘他人故意行为’所以刘先生汽车的损坏不在我们的保险范围之内。” 律师:先理赔再追偿 律师说,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以后,就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果是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投保人在支付了相应的保金后有权取得相应的赔偿。在此事件中,保险人应给予投保人相应的赔偿,然后保险人再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追偿,在追偿期间投保人应进行协助。 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提出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排除自己主要义务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