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冤屈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诉,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向法院进行申诉,申诉冤屈时需准备申诉状,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3、向法院申诉冤屈的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