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费出现以下情形能拒交:,1.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2.物业服务收费明显不合理的;,3.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绿化管理费。即小区环境绿化的养护费用,主要包括绿化用水费、绿化工具费、劳保用品费、杂草清运费等。,2.保安费。,3.清洁卫生费。主要包括垃圾外运费、清洁工具、劳保用品、化粪池清掏费、卫生防疫杀毒费和清洁环卫所需的其他费用。,4.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含通讯设备、设备、交通工具、维修设备等,其平均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5.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6.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7.法定税费。具体指的是城市建设维护税、附加费等。,因拖欠物业费起诉业主,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