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