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有效性问题 |
释义 |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是我国公司法领域学界和实务界在争论的一个问题,限制法人经营活动范围可能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法律分析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是我国公司法领域学界和实务界在争论的一个问题。 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法人的经营活动即为无效民事行为。 随着商事交易的日渐频繁,特别是国际贸易往来的急速增加,在国内公司制度和国际公司制度的不断碰撞中,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也逐渐完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法人的行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 拓展延伸 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通常被认为是违约行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协议,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超出其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即违反了其法定权限或约定的限制,这种行为被视为违约。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受违约方的损害赔偿等后果。然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总之,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通常被视为违约,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通常被视为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然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平衡法人的行为自由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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