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医疗发票不是原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尚某驾驶投保“交强险”的汽车将人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尚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尚某带伤者到医院看病,支付医药费13800元,后其不慎将医药费票据的原件丢失,当其拿着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故尚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00元。庭审中,被告方辩称,根据公司规定,原告必须提供原始票据才能报销,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也不能排除报销单据在其他途径已经使用的可能。“发票原件只是发生治疗费用的一个证明,只要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能够确认保险事故及相关费用已经发生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就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为必备条件。”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本案中,尚某提交了盖有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应的住院病人汇总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保险公司经质证对费用的发生并无异议,该复印件系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样具有法律效果,且原告即使从其他意外保险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未能提供发票原件,不是被告拒绝理赔的法定理由,原告依照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案外人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且未超出理赔限额,被告应予理赔,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