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应对患者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
释义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包括: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并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医院的行政责任是根据该条例规定进行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一、医疗事故认定程序怎么走 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流程为: 1、书面申请:若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给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有关事实及理由等; 2、申请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3、受理部门:如果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则由医疗机构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审查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申请予以受理;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再次鉴定:当事人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提交至省医学会组织进行再次鉴定。 二、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具体的申请流程和处理方式在条例中都有详细规定。当事人应在发生医疗事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请书等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天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需要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再次鉴定,但需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提交至省医学会组织进行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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