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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没款当场收缴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此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有些违法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又对因特殊情况而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作了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机关违法罚款不交的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因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2)一行为不再罚。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4、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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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