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可以判离婚的,若仅仅是分居满两年,且不存在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不能判离婚。且前述的“分居”,要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并且有证据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