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在双方离婚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并未实际分割的,只能等遗产实际分割之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可以进行分割基本养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以将养老金账户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该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属于个人财产的); 9、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 1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条第4项处理,即没有明确说明只归一方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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