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的公证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1、申请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证 明(如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代理人的监护权证明等);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的遗产的权属证明; (5)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被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情况证明; (7)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 2、受理 (1)不动产的继承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动产的继承由继承人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实施继承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2)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达成合意,遗产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3)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疑义。 3、告知 可以采用格式告知或其它方式告知公证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及承办的公证员。在告知内容中需特别注明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后有偿还被继承人未偿还债务的义务,偿还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完毕后无权再主张继承权。 4、制作谈话笔录 6、调查核实 核实重点: (1)被继承人是否死亡,死亡时间是否确定; (2)遗产权属有无争议;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涉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转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亲属情况;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尽应尽义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5)继承人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6)是否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7、审批和出证 符合《公证法》第三十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可以出具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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