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合担负监护人职责的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不适合担负监护人职责的人 在我国规定不适宜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4、正在受刑罚处罚的人;5、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情况。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是需要由监护人来履行有关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监护职责和具体事项来进行办理的,监护人未履行义务是需要取消监护资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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