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两个人一起成立公司,首先提出名称申请,申请名称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名称核准后,即可正式申请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创办公司之前要想好自己公司的名称,然后就可以到当地的工商局去领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在领取申请表之后把事先想好的公司名称填上去,填完资料之后交给当地的工商局来进行检查,在工商局检查完成之后确定是没有其他公司和这个公司名称重名的,那么这个公司名称就可以使用,如果发现有重名的情况,就要重新设立,那工商局核实公司名称可以使用的前提下,会发放“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