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有没有效 |
释义 | 《离婚协议书》无效,因精神病患者在签订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以监护人身份要求宣告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法律分析 丈夫嫌弃妻子有病,为达离婚目的,与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其父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女婿告上法庭。5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朱某与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朱某与龙某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8月始,朱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9日,朱患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009年6月22日,龙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领取了《离婚证》。2009年6月26日,朱某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精神状况存在言语性幻听、被跟踪感、被洞悉感和非血统妄想,无自知力,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9年11月5日以显著疗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结论: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之后,朱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柱与朱*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原告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结语 在这起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朱某在签订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故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而失去法律约束力。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这一判决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法律对精神病患者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