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证处不是由哪个单位办理的,而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机构,其职能是提供公证服务,并承担相应证明责任。
 公证处需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公证员需要通过相应法考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法》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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