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一、合法的收养关系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 1、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以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的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消除。 二、后赡养义务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 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 三、已经解除关系了的养女有继承权吗 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即已解除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故不再享有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除。养女不再履行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也不再享有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