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关系债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那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但是承担偿还责任的一方在事后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债务。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有: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同居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