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农村土地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已经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我国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是规定了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这并非说未签订书面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是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 一、哪些情况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 在下列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1、村民连续两年弃地; 2、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籍; 3、承包人改变户籍; 4、已婚妇女在婚后土地上居住,重新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 5、承包乙方自愿退还承包地。 一、申请承包地程序: 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村民会议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并且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投票选出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承包方案。公开承包方案是为了让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承包方都能清楚了解承包方案的具体内容; 5、承包方与村里签订承包合同。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承包的具体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区别: 1、土地属性不同。农村宅基地很明显是建设用地属性的,是农民使用来建设房屋的,属于建设用地。而承包地则是用来进行农业生活活动的,属于农用地; 2、面积标准不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而且面积标准不能超过当地政府的规定。承包地却没有面积限制,农民可以承包几十亩甚至是上百亩; 3、流转不同。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不能上市流通,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而承包地主要是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市场上流转的。 综上所述,在下列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村民连续两年弃地、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籍、承包人改变户籍、已婚妇女在婚后土地上居住,重新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承包乙方自愿退还承包地。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区别有,土地属性不同。农村宅基地很明显是建设用地属性的,是农民使用来建设房屋的,属于建设用地。而承包地则是用来进行农业生活活动的,属于农用地,面积标准不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而且面积标准不能超过当地政府的规定。承包地却没有面积限制,农民可以承包几十亩甚至是上百亩。 二、什么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 1、合同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且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四百七十六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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