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无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是否作出了约定,均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违反迁出户口的合同义务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买受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负有迁出户口的合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