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劳动监察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及时的化解在劳资双方存在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依据的就是法律法规,以企业和职工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积极的说服和疏导,使得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解,得到解决劳动纠纷的协议,快速的解决劳资纠纷。对劳动纠纷仲裁中“调解不服”的,只要你没有在调解协议书上面签字确认的,就是属于“调解不成”的;如果已经在调解书上面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已经立即生效),你可以不予履行,而后可以向调解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