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通过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撤销? |
释义 | 在婚姻登记中,某些形式要件的缺乏并不一定导致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虽然缺乏某些形式要件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行政瑕疵,但并不会直接撤销,因为这些行为没有违反双方的意愿,也没有对他们的实体权益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可以将其视为有效。此外,民法典没有将无性婚姻列为申请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缺乏某些形式要件的婚姻不会被直接撤销,因为这类婚姻登记行为并没有违反结婚双方的的意愿,也没有对他们的实体权益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可以将这类婚姻登记视为行政瑕疵,认定其法律效力。 一、被冒名顶替婚姻是不是无效婚姻? 冒名顶替的婚姻一般不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冒名顶替结婚,一般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般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二、民法典没有夫妻生活婚姻无效吗 无性婚姻不是申请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主要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也即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拓展延伸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婚姻登记中缺乏某些形式要件的婚姻不会被直接撤销,因为这类婚姻登记并没有违反结婚双方的的意愿,也没有对他们的实体权益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可以将其视为行政瑕疵,认定其法律效力。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等。最后,提醒读者在结婚时一定要符合法定要件,否则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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