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持失业证到户籍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失业登记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领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县(区)就业服务局 (3)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提交毕业证(肄业证)和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交复转证明;被征地农民提交被征地证明 (4)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5)由社区人员或本人持失业证到县(区)就业服务局打印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