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范围 |
释义 | 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事宜需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或授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无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法律分析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处理哪些事宜 1、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可处理的事宜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协商确定。如果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宜,需要特别授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结语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需经过协商确定,特别授权方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侨居国外的公民需经使领馆证明。民事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需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无效。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同一诉讼中不得代理双方当事人,以维护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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