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怠于清算导致债权人受损,是否应予赔偿? |
释义 | 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应予赔偿,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不得收受贿赂或侵占财产。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或债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者,将受到责令改正。若清算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侵占财产,将被责令退还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面临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应予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结语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义务时,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若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或债权人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若清算组未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改正。若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其退还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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