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代表性原则**:确保各个区域、各个行业、各种群体在人大代表中有适当的代表。 2.**比例原则**:代表的分配应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特性等因素来确定,保证合理的比例分配。 3.**广泛性原则**:人大代表应该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企业家等,以确保广泛代表社会的各个方面。 4.**平等原则**:所有代表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他们来自哪个行业或社会群体。 5.**法律规定**:代表的选举和名额分配应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具体的名额分配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差异。通常,代表的选举和名额分配过程都会遵循当地的选举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为确保最准确的信息,可以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当地的选举管理机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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