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2.债务人有第三人债权或返还请求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标的包括债权、物权、形成权、代位权、诉讼法和公法上的权利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 2. 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方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 债务人未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标的包括: 1. 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债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等; 2.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 3. 选择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形成权; 4. 债务人作为第三方的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 5. 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及各种登记请求权等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