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证后继承放弃可否反悔 如果放弃了遗产继承并公证不可以反悔。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三)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四)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五)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继承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继承人应当慎重放弃继承权,若放弃继承权后想反悔,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 (二)任何承诺均应以书面形式确立,并由承诺人签字; (三)关于不动产的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变更登记后就不能撤销了; (四)要注意遗嘱可撤销、变更的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