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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政部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释义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的程序办理,包括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查验材料、讲明离婚条件、询问离婚意愿和协议内容、填写申请离婚声明书、签署离婚协议、审查材料并颁发离婚证。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应明确双方意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法律分析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语
    离婚登记程序按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顺序进行。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并讲明离婚条件。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协商一致,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审查后,颁发离婚证。离婚证颁发时核实双方信息、告知法律关系变化,并见证当事人签名。结婚证注销后退还,离婚证分发给双方,宣布解除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应明确双方意愿和对子女、财产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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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