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曾经因盗窃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再次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怎么认定?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经因盗窃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再次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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