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第三条、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