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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民法典中怎么变更监护权条件
释义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可变更监护人,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指定。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指定监护人需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保护其权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可指定监护人,临时监护由相关组织担任。监护人擅自变更需承担责任。监护人资格撤销可根据个人或组织申请,进行临时监护和指定新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组织未及时申请时,民政部门应向法院申请。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怎么变更监护权条件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资格被依法撤销后,就需要变更监护人,在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由监护人协商确定监护权,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指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结语
    在民法典中,变更监护权条件需要监护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指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下指定监护人。若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情形,人民法院可撤销其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个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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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