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威海客运标志牌办理机构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二、威海客运标志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第二十四条:“(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第五十七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三、威海客运标志牌办理条件 车辆符合运营条件,道路运输证件在有效期内,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