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债权范围都有哪些 |
释义 | 抵押担保的法定债权范围:(一)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三)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四)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五)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六)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担保的范围怎么划分? 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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