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言之,合同能否部分解除,取决于其能否分割履行,取决于违约救济是否具有可分性。法律人皆知,给付依其给付时是否会损及其性质、价格与经济目的,可区分为可分给付与不可分给付。两者之区别实益在于,发生给付一部不能、一部无效或一部解除时,会否及于全部之情形,亦即在可分给付,若一部给付不能、无效或解除时,则其不能、无效或解除不会及于全部,反之则会。正因为此,如果合同是可分割履行的,买方可在宽限期过后解除尚未交付的那一部分合同,已交付的部分有效;如果合同是不可分割的,买方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一、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除订约定金外,其他定金合同不可能独立存在,其永远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及于定金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没有成立,定金合同必然不成立;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随之消灭。 2、 定金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金合同无论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或者是包含在主合同中的定金担保条款,其都可作为完整的合同对待,可与主合同分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与预付款有较大区别,预付款仅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无主从之分。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虽为从合同,但其相对独立性决定定金的性质并不依主合同的性质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