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上下班”期间,明确的时间限制,需要综合考量职工工作性质、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准确界定其合理时间范围。实际上考量的重点还是在于职工是否是因为实现上下班这一目的而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另外的条件就是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