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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离婚登记的流程
释义
    离婚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离婚协议书、照片等。下面,关于离婚登记的知识内容。
    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一、办理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下列规定的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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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