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个权利,但应该正确行使,边界就在于不能对社会和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如果多次到非信访接待部门闹事,经训诫、行政拘捕后仍不悔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则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信访条例明确规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但同时规章,进行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接待的场所提出。如果要求合理合法,应该先把国家法律确定的正常上访程序走完,如果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最后还可以走司法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