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刑事案件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 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 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可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也可直接向第 二审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民事案件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 立案 。 3、行政案件上诉。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应当在法定的 上诉期限 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不提出 答辩状 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