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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拆迁房房产证拿到了怎么每年还要交房产税啊
释义
    一、上海交房产税怎么算?
    上海房产税:
    房价低于20216元房产税税率为0.4%上海地税局:高于20216元/平米,应税税率为0.6%。
    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交了房产税怎么算
    房产税如何计算: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三、房产税多交怎么算
    房产税如何计算: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四、房产税怎么算
    一、按套征收
    假定140平米这套免税,只征收第二套房(90平米那套房)的房产税。
    每年房产税50万*1%.5(万元)
    二、按面积征收
    假定人均面积40平米可免税。
    90平米房每平米均价.7万元
    140平米房每平米均价.8万元
    每年房产税140-120)*1.8*1%+90*1.7*1%.8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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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9: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