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包括: 1、债务人确实在剥离前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院已经执行,但由于银行于银行自身的错误未能被核销,已被清偿的债权将被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抵押物或扣押物的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者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处置物实现部分债权。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的,但由于缺乏贷款合同等手续,伪造了合同等贷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者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受让人也因与转让合同不同债权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发生纠纷。 4、新贷款还款银行通过新贷款还款方式变更了合同,但在转让过程中,旧贷款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失误,或旧贷款手续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转让资金偿还旧贷款,但未签订新合同,5、在法律上债权转让前,由于银行原因,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没有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一、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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