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下,老年人过世时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老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房产过户。不动产物权需经登记方可生效,提供权属证明和必要材料是登记的要求。丧偶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非法定,但若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继承财产。尽义务的表现包括提供经济资助和日常生活照料等。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与其他继承人进行比较来确定。如确认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可依法继承公婆财产。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老人不在了房产证如何过户 民法典规定,老人去世后,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可以持老人死亡证明、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财产吗 事实上,不管作为儿媳是否丧偶,儿媳不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协助丈夫的赡养义务。一旦丈夫先于公婆死亡,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丧偶儿媳对公婆的协助赡养义务即告解除,即使不尽赡养义务,也不违法。 不过,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继承对方的财产。 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体表现如下: 1、为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给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资助; 2、为公婆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包括生活上的侍奉、照顾,如有病的护理、医疗,平日的吃、穿、起居等生活上的料理。 所以,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在于提供生活来源,扶助日常生活也可以认定。 不过,为确认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实践中会综合尽义务时间的长短,跟其他继承人相比较确定。 若是可以认定丧偶儿媳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即可以按规定继承公婆的财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老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凭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产过户。丧偶儿媳若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继承公婆的财产。具体是否满足主要赡养义务需根据实践中的综合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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