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清书》;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质押合同副本;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委托书;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一、质权合同的生效要件 1、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