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在结婚时迁走,是否还能够迁回? |
释义 | 结婚时户口迁走可迁回,需满足原籍准入政策和户主同意。迁户口需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迁户口不可改名,需在迁移前或办理落户后向派出所申请姓名更改手续。未满18岁需本人或父母申请,18岁以上需本人申请。流程包括书面申请、离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单位员工需提供单位准予变更证明,学生需提供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户籍民警审查后可更改,限一次。 法律分析 一、结婚时户口迁走还能迁回来吗 1、结婚时户口迁走能迁回来。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即可。迁户口的,需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迁户口时可以改名字吗 1、不可以,当事人只能在迁移户口之前或者办理落户之后,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姓名更改办理手续。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流程参照如下: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6)、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结婚时户口迁走是可以迁回来的,只需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得到原籍的集体及户主的同意。而迁户口时改名字是不被允许的,只能在迁移户口之前或办理落户之后,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姓名更改手续。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进一步咨询,请随时联系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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