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不同? |
释义 |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对要约的处理方式,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但尚未承诺通知前。撤回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消灭要约效力。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具有缔约能力的要约人、具体确定的内容、表示受约束意愿、发给受要约人、明示方式发出和送达于受要约人。撤回和撤销都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法律程序履行手续。 法律分析 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准确性不同: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3、时效性的不同: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二、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是属于对要约的一种处理方式,但需要明确的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属于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事项,在订立要约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规定的手续。 结语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对要约的一种处理方式。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但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回旨在阻止要约生效,撤销则是消除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要约人具备缔约能力、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要约发给受要约人、要约以明示方式发出,并且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在订立要约过程中,双方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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