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于空头支票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排除了透支合同。 我国目前制裁空头支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结算办法》、《票据法》与刑法。《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签发人必以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该办法实施几年后,普遍反映最低罚款额过低,199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最低罚款50元提高到100元。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三)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是指出票人不是将出票的当天日期记载为出票日期,而是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只要远期支票的记载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支票就是有效票据。 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签发支票应填写当天日期,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予支付。《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提示储款的远期支票,以其提示日为到期日办理支付,存款不足支付时,即作空头支票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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