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
释义 | 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一)个人账户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其缴纳基数3%划入个人账户,共11%计入个人账户。但从2006年一月起,国家规定企业不再将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完全是个人缴费部分。 2、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个人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并入养老保险金; (二)缴纳比例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为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 4、在《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在《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三)地方缴纳比例政策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2、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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