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权利义务关系。同居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法院可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子女适用本法父母子女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无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处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时,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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