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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签未执行
释义
    

法律主观:
    


    关于未 签租赁合同 有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 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其中规定,租房不 签租房合同 对双方权利义务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法律并不是强行要求租房时就必须要签订合同,或者必须要签订书面租房合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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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20:15